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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公示
廣東電鍍廢水排放標準
2015年廣東省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控制本省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減少和削減重金屬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并且促進電鍍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故制定廣東電鍍廢水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電鍍企業及相關電鍍園區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環評批復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文件執行。
本標準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廣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準。
本標準于2015年6月3日首次發布,自2015年 8月20日實施。
本標準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轄區內電鍍企業及相關電鍍園區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評、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于具有電鍍、化學鍍、化學轉化膜等工藝設施的其他生產企業。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二、區域劃分
本標準將廣東省劃分為珠三角、非珠三角兩個區域,按所在區域執行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珠江三角洲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和肇慶市全部范圍。
非珠江三角洲地區,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區域。
三、標準執行要求
珠三角現有項目:自 2012 年 9月 1 日前環評文件已獲批準的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珠三角現有項目執行廣東電鍍廢水排放標準表1規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現有項目:自標準實施之日前環評文件已獲批準的電鍍企業、電鍍專業園區。非珠三角現有項目執行廣東電鍍廢水排放標準表1規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8 年6 月30日起,執行廣東電鍍廢水排放標準表2規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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